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颖,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2层2201-22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21343158。
诉讼代表人:广西精际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被告:蔡荣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世明与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蔡荣彬为第三人,经本院审查,决定依职权追加蔡荣彬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5月29日,原告以案件实际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世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黄世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英涛
审 判 员 刘乔发
人民陪审员 潘 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温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