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108号。
负责人:周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先,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湖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宝华。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与被告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8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