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现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班志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学诉被告班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现学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现学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