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廷鉴,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俊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豫12民终14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俊丽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