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廷鉴,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张俊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豫12民终14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俊丽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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