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5层。

被执行人:杨叔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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