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舒小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四川云溪置业有限公司,地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延段五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王**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舒小娟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云溪置业有限公司、王**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小娟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小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舒小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1650元,由上诉人舒小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