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太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市,文盲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老黑山边防派出所执行。2018年1月5日被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老黑山边防派出所执行。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老黑山边防派出所执行。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阳林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太顺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金燕、刘旭彤、被告人徐太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秋季,被告人徐太顺为狩猎野生动物,来到绥阳林业局万宝湾林场施业区41林班22小班内设置五处猎套。2016年12月初,徐太顺发现猎套套住一只野猪,便使用扎枪头把野猪捅死,开车将野猪拉回家准备食用。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太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猎套五个、扎枪头一个、野猪一只(照片);书证被告人徐太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太顺的供述和辩解;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太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太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够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太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猎套五个、扎枪头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