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岐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刘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岐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岐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刘岐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岐虎即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梅5000元(已付),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梅25000元,下余案件款于2021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每年12月底前支付30000元,直至案件款付完为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岐虎工资账户来偿还本案案件款,直至案件款付完为止。同日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4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冯海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