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贾洪银,男,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王海生、贾洪银与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24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海生、贾洪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案款113881元及利息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证券等。本院已于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海生、贾洪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王海生、贾洪银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