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伟东与被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伟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磊偿还借款55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程磊承担。事实和理由:程磊2015年至2016年多次向郑伟东借款,共计55000.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没给。郑伟东在2018年10月份向法院起诉了程磊,程磊在2018年11月5日向法院提出调解,答应2019年12月末全部还清,并重新打了欠条。郑伟东从2019年12月开始索要,程磊拒不还款,程磊在这期间每月工资7000.00元左右,单位的奖金就100000.000多元,还买了一辆200000.00余元的汽车,而且还是单身,至今没有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程磊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5日,程磊为郑伟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郑伟东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整),在2019年12月末还清。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借条可确定郑伟东与程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程磊作为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郑伟东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借条确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末,故程磊最迟应于2019年12月31日还款,超过此期限即应支付逾期利息,故程磊应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郑伟东欠款5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00元,由程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