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38427Y。
法定代表人:龚朝利,该行董事长。
被告:陈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龙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