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虎,系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张红荣,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长青,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兵,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红青,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刘志贵,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张红荣、马长青、马兵、张红青、张某、刘志贵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8,312.6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3)玛民二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张红荣、马长青、马兵、张红青、张某、刘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刘志贵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8,312.65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马长青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马长青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9702账户(实际冻结12.00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马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马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235账户(实际冻结1.1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706账户(实际冻结1.00元)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张红青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张红荣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张红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3cd账户(实际冻结29.43元)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4ce账户(实际冻结11,168.72元)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刘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刘志贵在乌鲁木齐银行银谷支行尾号1996账户(实际冻结2.73元)银行存款68,312.65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查封被保全人刘志贵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