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腰坨子乡羊依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山诉被告长岭县腰坨子乡羊依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姜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