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铭成制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鑫润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昌。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铭成制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鑫润科技有限公司、王正昌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2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铭成制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州市铭成制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泰州市铭成制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