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洪庄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40WR5Y。

法定代表人:王建根,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塘墀居新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GWM8B。

法定代表人:叶彪,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商品混凝土货款1140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合同》,被告采购原告的商品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建的商丘市里仁经济适用房小区三标段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供货后十日内结清。实际供货发生在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2日,供货金额合计114020元。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291元,退还原告商丘惠胜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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