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珠兰乡文清路*号,身份证号码:362135197402020911,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诚,会昌县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运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西江镇小康街*号,身份证号码:362135196811192779,联系电话:*。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洪与被告王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运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建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运发给付原告刘建洪砖款19166元整;2.本案诉讼费全部应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期间,被告王运发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原告砖厂购买货物后,并出具欠条两张,金额合计20166元,因大家相互熟悉,也没有过多催要,但是每年都会找被告给予结清,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于2018年年度支付1000元整,时至今日,被告都没有给付剩余款项,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请求会昌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运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建洪于2006年至2014年在珠兰乡建有砖厂,被告王运发在原告赊购货物后,于2009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3000元的欠条一张,于2009年5月25日出具了欠款17166元的欠条一张。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于2018年归还了1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运发在原告刘建洪处赊欠货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运发亦向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欠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王运发归还欠款1916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运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运发归还原告刘建洪货款19166元;

二、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款项付至会昌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63192800000874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王运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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