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宝,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人:郭炳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做出的(2021)内0602财保331号【(2021)内0602执保5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郭炳强名下位于东胜区的一处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郭炳强名下位于东胜区一处房产的查封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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