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义,系汉川市仙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湖北弘骉投资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走马岭十一支沟东。 法定代表人:范娟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堂,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熊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雄,系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飞诉被告廖某方、湖北弘骉投资股份公司、第三人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肖某飞、第三人熊某均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及第三人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飞、第三人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肖某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李洪波 审判员 黄生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