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金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存款罪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00元。二、继续向被告人金某退追缴赃款15269712元发还被害人。因被告人对附加罚金刑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期限1年;并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129.85元,抵缴本案退赔款,待发放被害人;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城镇房产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交易信息,无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势登记信息;
(3)经向西秀区某社区某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次执行中实际执行到位退赔款14129.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0402执2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本案应执行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