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蔡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李泽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占海与被执行人李泽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3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蔡占海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泽篡履行了案款2500元,对余款652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自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28日履行案款500元至还清此款为止的长期履行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蔡占海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3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