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延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
被告:高光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延东与被告高光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延东以与被告高光耀私下协商解决,于2021年7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延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延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延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