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原住址,黑龙江省萝北县,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刑终103号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缴个人全部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影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影居住地进行现场勘验,经公安部门和社区出证,证明陈影与丈夫付群英同付群英父母共同生活,所居住的房屋是付群英父亲付才根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刑终103号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的判项,判处没收陈影个人全部财产。现被执行人陈影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59号没收陈影个人全部财产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