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63215752。 法定代表人:许威,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蚌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8975767X。 法定代表人:乔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工业园区纬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865026344。 法定代表人:乔龙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连城镇纬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80131794R。 法定代表人:乔之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乔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乔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给付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498.249044万元等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乔伟、乔龙飞名下有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动产(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龙飞名下有不动产,其中固镇县原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已处置完毕,经本院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因无人购买导致流拍,流拍价为3223021.5元,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龙飞名下不动产系其他有权机关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固镇县原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