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雄。 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政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金生。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奥奇丽日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邹永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雄、陆金生、广西贺州奥奇丽日化有限公司、邹永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雄对本院作出的(2021)桂11执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雄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李雄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李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赖雳峰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张依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