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青珍,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卓发亮,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宣恩县家园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82326978J,住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卸甲坝村(宣恩工业园区和平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青珍,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曾莉申请何青珍、卓发亮、宣恩县家园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