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550545814G。 负责人:何晨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孙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与被告孙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收诉后,由本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受理案号(2021)浙0902民诉前调1092号。后因孙勇未参加调解,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台州银行基于与被告孙勇之间的台州银行贷记卡业务起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孙勇归还原告贷记卡截至2020年12月1日止的透支款65373.04元(其中本金44684.36元、利息4018.4元、违约金13202.33元、其他费用3467.9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透支款合计52170.71元(即放弃违约金支付请求),自2020年12月2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被告辩称 被告孙勇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 信用卡申请人:孙勇; 信用卡申请日期:2016年8月29日; 信用卡业务品种:贷记卡; 卡号:×××; 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 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0.7%,年费60元/年; 最后一次透支情况:2020年1月28日消费透支10288元,之后均是分期未付款的余额。 透支款本金、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日止,尚欠透支本金44684.36元、利息4018.4元、其他费用3467.95元。 催讨情况:多次催讨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孙勇与原告台州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被告透支款项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勇归还透支本金44684.36元、利息4018.4元、其他费用3467.9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2020年12月2日起的利息,原告诉请以剩余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未超过双方在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684.36元、利息4018.4元、其他费用3467.95元,合计5217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被告孙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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