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张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2256公斤煤炭,每斤价格0.83元。当时被告以资金不方便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年底还清欠款,还款时间到期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未还至今。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1872元欠款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欠原告杨某某欠货款1827元,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原告杨某某付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