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2××××××××××××X17。
被告:周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4×,公民身份号码:441××××××××××××X21。
审理经过
原告赖少勇与被告周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少勇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少勇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少勇撤回对被告周群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赖少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