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明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被执行人李良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明基与被执行人李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5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良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明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190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433元,并处分给申请执行人。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李良松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明基借款91468元及延迟履行金(另计);二、上述欠款被执行人李良松于2021年10月30日偿还2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偿还2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2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偿还20000元;剩余债务于2022年6月30前还清”。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25执8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