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
被执行人:官正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毛德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冷洪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与官正红、毛德全、冷洪伟罚金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413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璧山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官正红、毛德全、冷洪伟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官正红、毛德全、冷洪伟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毛德全已缴纳4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20132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20执3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