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龚静。 被执行人石首市钱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山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何修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石首市钱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定金、超市购物卡款项及违约金共计10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3100元。但被执行人石首市钱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首市钱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3100元及利息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首市钱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831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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