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凯,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连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凤凰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5747694N,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西路3路。
法定代表人:兰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凯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凤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凯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