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株洲易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综合楼4楼403号。
法定代表人:邓昌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海燕诉被告株洲易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株洲易捌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株洲易捌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被侵权人唐海燕的住所地法院即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株洲易捌贸易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株洲易捌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