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系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该村。
第三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吕某、第三人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