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段俊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审理经过
段俊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28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俊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段俊伟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无房产。 四、查明被执行人段俊伟正在服刑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段俊伟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懿辉 审判员 易浩楠 审判员 陈宗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