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贺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贺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代理人:张某某(系被申请人贺某2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贺某1申请认定贺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贺某1称,被申请人贺某2因恋爱遭受挫折受到刺激而不能自拔,被诊断为一级精神残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贺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贺某1为贺继红的监护人。
代理人张某某称,其对宣告贺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同意申请人贺某1担任贺某2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贺某1系被申请人贺某2的弟弟。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2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贺某2为残留型精神分裂症[F20.5];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贺某2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贺某1申请宣告贺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根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贺某1作为贺某2弟弟,自愿担任贺某2的监护人,贺某2的父亲贺某3、母亲张某某亦同意由贺某1作为贺某2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贺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贺某1为贺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卫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