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区汤口镇承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区汤口镇承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黄山区汤口镇承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山区汤口镇承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元,由黄山区汤口镇承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