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春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春泉与被执行人高燕、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高燕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6××××的大运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6××××的长城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燕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的大运牌汽车,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的长城牌汽车,期限为两年。
如需续行查封、扣押,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扣押申请导致查封、扣押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