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张咏梅,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执行人:孙英,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森。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咏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森系亲属关系。被执行人自开发工农区新中国际城以来,因资金短缺,经常从案外人及其他亲友处借钱用于开发建设使用。多年来尚有借款本息及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约1500万余元不能偿还。2017年3月份,双方协商用案涉房屋抵债,并于2020年8月20日在房产部门履行了房屋买卖的登记备案手续,将案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现知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债务纠纷正在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并将案涉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案外人认为,该执行标的在查封前已经登记备案至案外人名下,法院应依法保护案外人合法买卖而获得的财产,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本案案涉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孙英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鹤岗市工农区新中国际城9号楼000***室(证号:黑(2020)不动产权第001****号)。案外人张咏梅得知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主张该房屋系其从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账所得,并提供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据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存在抵账衍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因不动产的移转应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故房屋买卖行为的根本核心为是否过户登记,诉争房屋至今并没有过户到案外人名下,故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咏梅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晶 审判员 新泽西 审判员 郭 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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