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吉四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十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
杨少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县委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032819700704055X。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少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吉四虎借款本金5000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杨少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