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城新凤街。
法定代表人:刘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宁,丹凤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干事。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申请人: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申请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丹凤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白某、张某、孙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做出(2021)陕102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白某、张某、孙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申请人丹凤农商银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白某、张某、孙某某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