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行政路与灵山大道交叉口温州商贸城楼下。
法定代表人:周军。
被执行人:余刚,男性,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王香玉,女性,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余娟,女性,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刚、王香玉、余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刚、王香玉、余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香玉在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坡分理处XXXXXXXXX中有存款人民币12920.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