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未来路千树园对面九龙御江苑西侧心诚律师接待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慧芳,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2011260278。
被告:房文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确认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珠江路与睢阳大道口西北角河南灜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涛,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910108359。
审理经过
原告宋明亮与被告房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宋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明亮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