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西环路57-2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红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天山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双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红都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红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协助将克拉玛依市天山路43号楼第三层338.26㎡(现坐落于克拉玛依市天山路43-1-301等8处中的338.26㎡)、天山路23号楼第一层166.67㎡(现坐落于克拉玛依区天山路23-6号)房屋权属变更为新疆双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双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2021)新0203执956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双环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9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