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巩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20号。 被执行人:王俊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