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627910J。 法定代表人:陈克枫,该公司董事长。 12017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建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申请人:榆中县隆山机械厂,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太白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19062237X。 投资人:段晓东,该厂负责人。 被申请人:金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申请人:段晓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王建湖、榆中县隆山机械厂、金翠、段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中人民币2462564.05元的部分予以保全;2、若银行账户保全不足的,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榆中县隆山机械厂抵押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西路46号第3单元701室、44号第2单元702室、42号第3层001室、42号第2层001室(隆山机械厂)的房产予以保全;3、若1、2项下财产仍不足时则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予以保全;4、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其行信用提供担保,如保全申请错误,愿意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湖、榆中县隆山机械厂、金翠、段晓东名下银行存款2462564.05元。若银行账户不足,依法对被申请人榆中县隆山机械厂抵押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西路46号第3单元701室(隆山机械厂)、44号第2单元702室(隆山机械厂)、42号第3层001室(隆山机械厂)、42号第2层001室(隆山机械厂)的房产予以保全。若以上财产仍不足,则对被申请人王建湖、榆中县隆山机械厂、金翠、段晓东名下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继科 审 判 员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周志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岳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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