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53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8337-X。 负责人:杨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红,该支行职员。 被申请人:江西扬泰建筑干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49571-X。地址:九江市濂溪区长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6998-6。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新市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林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申请人:姜亚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罗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钱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张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姜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 被申请人:李学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扬泰建筑干粉有限公司、浙江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姜亚静、罗溪、钱欢、张旭、张炜、姜群、李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扬泰建筑干粉有限公司、浙江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姜亚静、罗溪、钱欢、张旭、张炜、姜群、李学红银行存款1961591.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九江银行十里支行(简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扬泰建筑干粉有限公司、浙江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姜亚静、罗溪、钱欢、张旭、张炜、姜群、李学红银行存款196159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莉芬 人民陪审员 郭直政 人民陪审员 王义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戴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