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大街372号。 负责人:万立岩,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士辉,职务: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赵庆华,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赵庆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黑0781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庆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和利息3907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庆华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赵庆华从2021年10月起每月4至6日前还款2000.00元,还清剩余全部欠款和利息为止。被执行人赵庆华的女儿张烁自愿为赵庆华履行以上协议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781执恢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