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泉海,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爱叶,女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502民初3203号判决,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爱叶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泉海货款339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叶银行存款339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