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武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兴富路1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12329XJ。

法定代表人陈华孙,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伟华融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帝玮路7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RDR20。

法定代表人吕烁。

被告段伟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保全费86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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