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武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兴富路1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12329XJ。
法定代表人陈华孙,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伟华融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帝玮路7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RDR20。
法定代表人吕烁。
被告段伟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保全费863元,由原告负担。